成都市金牛区医药健康产业促进会章程
2019年09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成都市金牛区医药健康产业促进会。
英文名称:Jinniu District city of Chendu Medical Health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MHA。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由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通过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服务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引领行业发展、实施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金牛区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健康城招商中心二楼。邮政编码:610081。
第六条 本促进会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进行医药行业调查,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医药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医药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促进会内外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创新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促进与政府、协会和会员、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促进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成都市金牛区医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如果会员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金牛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垢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之日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 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正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促进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职工中有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 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七匹狼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发动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 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求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和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如下(一年缴纳一次会费):
1、 会长单位:RMB30000元/年
2、 秘书长、副会长单位:RMB15000元/年
3、 理事、监事单位:RMB5000元/年
4、 会员单位:RMB2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金牛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予本会性质相同,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已于2019年9月19日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82人,实到57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7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