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四川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其中七统一对行业影响比较明显。
“七统一有哪些内容?”“七统一的主要影响在于?”“在七统一影响下单体药店有无除了走向联锁以外的其他选择?”“有无过渡期?”一一进行解答
七统一政策有哪些内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经营场所,使用统一企业标识。
总部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
总部统一配送、回收药品。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总部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门店营业款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透明度。
总部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总部和门店进行统一质量管控,确保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总部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负责统一培训、药学服务管理,以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四川的药店市场有着其特殊性:虽然当地拥有5万多家药店,连锁率高达86.2%,药店数量、连锁率均位居全国第2,但并没有出现行业的高集中度。近几年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这些加盟店经营出现困难,开始从商品品种满足转为对商品结构和价格,以及其他运营模式的更高需求。 七统一之所以引起巨大反响,最主要在于其中的“统一采购配送”,即门店的货只能由连锁总部统一采购,再由连锁总部统一配送到各个门店,不管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3、在七统一影响下单体药店有无除了走向联锁以外的其他选择?
全网都在说单体药店的唯一出路在于:加盟联锁合作共赢。都在高呼合作共赢的当下,大家又是否还记得当初单体药店为何成为“单体”的关键呢?市场竞争压力下,一些加盟店经营出现困难,为谋求生存,开始从商品品种满足转为对商品结构和价格,以及对先进管理技术与销售模式、更加完善的运营体系的更高需求。寻求差异化经营会不会才是的单体药店赖以生存的关键呢?在新一轮市场、政策的双重倒逼下,四川的区域连锁加盟店不得不去思考未来的出路。要么,解散合作恢复成以往的单体店状态;要么,转换加盟大连锁完成“七统一”管理的升级改造。关于“七统一”什么时候执行的问题,在省局组织的宣贯会上,省局流通处领导也明确说了,七统一中,比如计算机系统的统一,肯定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但“统一采购配送”是可以立即做到的,所以要求立即执行。关于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药品行业协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此前,我局已组织多次法规政策解读宣讲,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加盟门店)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现再次作出如下郑重提示: 一、我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加盟门店及其从业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依法对连锁门店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七统一”要求;要切实提高连锁管理水平,重视和解决加盟门店的合理诉求,促进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加盟门店监督管理,对违反“七统一”要求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供货方提出警示,对2024年4月1日起仍向其连锁门店销售药品的,依法向省药监局及其检查分局进行举报。 二、我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应当自觉接受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七统一”要求,不得违规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要加强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沟通交流,依法依规、有理有节向连锁总部反映诉求,共同解决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加盟门店确需转加盟或者转为单体药店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双方协议经其连锁总部同意、解除加盟连锁关系后,依法向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直接销售药品,此前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直接销售药品的必须立即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要加强企业内部法规政策培训,完善制度文件和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审核药品购买方资质,不得向不具有购买药品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 四、我省各药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主动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工作;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和督促会员企业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要求;要及时了解企业和会员的诉求,必要时向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企业和会员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五、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等法规政策宣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反“七统一”管理的行为,对省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反馈结果。2024年4月1日起,对连锁门店仍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购买药品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仍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销售药品的,一律按照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
来源:动销药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