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对象
全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及中医类医疗机构等,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评估主要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5.规范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和标准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单位自评阶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根据评估内容,指导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和信息填报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将辖区内参评医疗机构年度评估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自评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年度自查自评情况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局直属(注册)医疗机构年度自查自评情况由省中医药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评估阶段。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卫生信息统计平台采集各类医疗机构相关指标数据,依托省、市两级质控体系,按照属地划分,由省药事质控中心牵头对采集指标进行核查分析,开展评估指导。
(三)确定评估结果。根据省级评估情况,对全省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年度合理用药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其当年度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进行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开展。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点工作,也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评估工作,认真落实评估要求,明确分工,细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合理用药评估工作。
(二)明确目标,精准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合理用药评估管理规划,逐步提高评估工作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评估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评估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评估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三)抓实应用,强化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实合理用药评估结果应用,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有机结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控用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省合理用药水平。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指标体系(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