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在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附件1)所列失信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工作要求
实施信用评价制度中所涉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附件2)和《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附件3)文件规定执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价办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实施要求
(一)提供守信承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医药企业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2021年2月底前,医药企业《承诺书》提交比例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2021年4月1日起,省药招中心不再受理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产品投标或挂网申请等相关业务;截至2021年6月1日,对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在保证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的前提下,撤销其所有产品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挂网、中标或配送资格。
(二)失信主动报告。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要对照《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失信行为,主动向省药招中心报告自《指导意见》印发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企业自身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在我省发生的失信行为。报告内容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
(三)信用主动修复。发生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可按照《操作规范》规定,采取对应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并向省药招中心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复报告,省药招中心按照《裁量基准》《操作规范》进行核实。确认修复有效的,合理调整医药企业失信等级,直至清零。
上述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及《承诺书》模板等由省药招中心另行公布。
四、工作职责
省药招中心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搭建信用评价管理专区,组织医药企业提交《承诺书》,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探索量化评分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完善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并就运用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推动辖区内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1.目录清单
2.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2.操作规范
3.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3.裁量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